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