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阻挠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以及破坏、损毁执法设备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指导和工作支持,依法受理、审理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的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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