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