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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