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随意倾倒或者排放污水、粪便;
(四)随意焚烧落叶、垃圾、祭祀物品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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