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