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城镇道路摆摊设点、装卸货物的,沿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超出亭体摆卖商品的,便民摊点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镇道路以及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墙体外、阳(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实施露天餐饮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镇道路或者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镇道路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对城镇道路上丢失、破损、移位的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补装、更换、正位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露天强弱电线缆未按照规定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未进行扎束凌乱悬挂的,对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安装光电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张贴、涂写、刻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户外公共场所或者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的,没收宣传品,对散发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沿街门店在临街门窗除警示腰线外的地方张贴广告、宣传品等,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饲养、屠宰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携带大型犬类、猛禽类等进入城镇公共场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五)携犬出户未用束犬链(绳)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犬粪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马车、驴车、牛车等畜力车擅自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牲畜排泄物污染地面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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