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牛、马、驴、猪、羊、鸡、鸭、鹅和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家庭宠物养殖活动;不得从事规模化、群体性的家庭宠物养殖活动;不得饲养烈性犬。依法从事教学、科研的除外。
禁止携带大型犬类、猛禽类等宠物进入城镇公共场所。携带宠物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马车、驴车、牛车等畜力车不得进入城市建成区。
屠宰家畜家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边居民。禁止在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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