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处置、运输条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城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具体规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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