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或者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