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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