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镇道路的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实施清扫保洁,禁止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城镇水域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实施清扫保洁,禁止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城镇水域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