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清扫保洁和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经营。鼓励除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之外的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经营。
专业服务企业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