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镇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
城镇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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