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收集场所内或者随意丢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