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相应的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企业,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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