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设置导则和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二)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三)招牌广告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以及同一路段风格相近的建筑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和外伸距离应当一致;
(四)设置路名牌、候车亭、垃圾箱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车载广告色彩、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得影响识别车辆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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