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筑物顶部;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六)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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