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道路应当配套安装路灯照明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景观照明效果。
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安装光电设施,安全警示设施除外。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景观照明效果。
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安装光电设施,安全警示设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