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化的树木花草,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