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