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