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苗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刻字钉钉、攀折花木、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三)依附于绿化苗木晾晒衣物、吊挂杂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四)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堆放物料、物品,停放车辆;
(五)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掘泥土;
(六)其他有碍绿化苗木生存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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