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及其他安全的;
(四)有碍环境卫生和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及其他安全的;
(四)有碍环境卫生和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