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