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