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