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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