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