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相关举报及时查处,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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