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