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树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网等抛掷燃放;
(二)从建筑物内、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等向外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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