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