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七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七)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停车场、桥梁、仓库;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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