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六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