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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