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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