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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