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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