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