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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