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