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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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五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六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
第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七条 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
第八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楼层、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
第九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召开全体业主会议、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
第十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
第十一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其权利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
第十二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三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扰、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挪用、侵...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
第十五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
第十六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
第十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物...
第十八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
第二十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二)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费应当减收,减收标准按照...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捆绑收费或者强制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有线电视、通信、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行...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长热线或者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
第三十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协议,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以及业主大...
第三十五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
第三十六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
第三十八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居住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