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一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其权利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尚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换届。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一并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拒不移交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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