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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