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二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