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长热线或者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理职权有异议的,不得再次移交,由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问题,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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