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有线电视、通信、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公共部分的服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是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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