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物业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招标投标、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侵占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等行为。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收费标准。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和秩序维护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流动人口、有关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法查处聚众赌博、涉黄、涉毒、恐吓、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破坏消防设施、堵塞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通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的监督。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其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依法查处辐射和有关环境污染等行为。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设、乱设摊点、乱贴乱画、损坏绿地等行为。
(九)水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指导小区防汛。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一)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物业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招标投标、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侵占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等行为。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收费标准。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和秩序维护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流动人口、有关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法查处聚众赌博、涉黄、涉毒、恐吓、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破坏消防设施、堵塞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通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的监督。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其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依法查处辐射和有关环境污染等行为。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设、乱设摊点、乱贴乱画、损坏绿地等行为。
(九)水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指导小区防汛。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