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六)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损毁树木、绿地或者在公共场地种植蔬菜等;
(九)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四)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
(十五)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七)擅自在道路、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十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十)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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