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