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但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妨碍消防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车位、车库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但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妨碍消防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