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内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对任期内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